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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重工商大〔2023〕5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等文件精神。

第二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间接费用的比例核定,按如下规则执行:

(一)纵向项目资助方对间接费的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

1.自然科学类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为: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自然科学类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表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

2.人文社会科学类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人文社会科学类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表

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的核定和提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间接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

(三)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有关约定核定;合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设定。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根据项目资助部门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坚持成本补偿原则、激励导向原则和保障优先原则编制。间接费用原则上纳入项目整体预算,由科研、财务部门监督管理;间接费用实行专项管理的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单独建账,统筹管理。

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筹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科研助理和科研管理岗位人员的激励。

(二)间接成本补偿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房屋、图书资料、数据库、网络信息资源、科研基础设施、公共试验平台等各种支撑条件的补偿性支出,以及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科研助理聘用等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补偿性支出。

(三)科研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按相关规定,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从间接费中发放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管理费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学校按如下规定核定和提取:

(一)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立项资助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从其规定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照如下规则核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等),管理费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5%核定提取。

2.自然科学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等),管理费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5%核定提取,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直接费用的5%核定提取。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项目管理费的提取额度。

(二)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核定提取;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管理费按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总额5%核定提取。

第七条间接成本补偿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其核定比例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条绩效支出按如下规定核定。

(一)纵向项目立项资助部门对绩效支出的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如下办法确定绩效支出:

1.预算制项目的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间接经费扣除科研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补偿费后的余额。

2.包干制项目的绩效支出的额度或占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并报科研、财务部门备案。

学校认为必要时,可将项目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二)横向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委托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没有约定或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工作实际确定。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遵循“先考核、后发放”的原则。对课题组成员的绩效考核、绩效发放额度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对项目执行进度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由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对项目研究总体绩效考核,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绩效支出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参与科研项目实际研究工作且对项目目标实现做出贡献的本校项目组成员。

绩效支出结合项目研究进展、绩效考核情况及年度经费预算分批次发放;学校预留30%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完之后发放。

绩效支出的发放程序,由科研处、财务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绩效支出。

1.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要求未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项目预算、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4.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无故拖延半年(原规定为1年)及以上的;

5.不配合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6.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学校决定,应当暂停发放绩效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预留绩效支出不再发放,项目剩余绩效支出收归学校统筹管理,或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处置:

1.项目逾期(不含经批准延期的情形)1年以上结题的;

2.项目负责人主动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项的;

3.项目因故中止,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被主管部门终止的;

4.对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或科研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存在违背诚信承诺行为的;

6.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7.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学校决定,应当不予发放预留绩效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预留绩效支出不再发放,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并退还至学校财务账户,逾期未退还的,学校将采取扣发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绩效支出领受人绩效津贴等方式追回。

1.项目因无故拖延、成果质量、学术规范等原因,被主管部门做终止处理的;

2.项目被主管部门做撤项处理的;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

4.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或学校决定,应当不发放预留绩效支出且须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费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16〕10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与纵向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