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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教师科研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规范教师绩效考核,鼓励科研协同创新,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第十五条规定,特对学院教师科研考核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学院制订教师科研考核实施细则

各学院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的规定,制订本学院教师科研考核实施细则,并于2018630日前将考核细则报社科处、科技处备案。

二、关于制订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1、考核对象范围和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都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重庆工商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服务科研创新新政策的若干措施》(重工商大〔20161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科研成果,科研工作计分方式按照该条规定执行。

3、《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科研成果,学院可参照下列指导性意见选择一种自行制定:

1)参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11186号)第一款所列计分方式分配比例进行。

2)由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工作贡献分配科研成果分值,但成果总分不能超过文件规定的成果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分配方案经学院审核确定后,报社科处、科技处备案,备案后不予变更;项目组成员和成果署名人均应有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分配。

4、学院制订的科研考核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三、学院应把每年科研考核计分结果明细报社科处、科技处备案。

四、学院制订的教师科研考核实施细则从20181月执行。

 

社科处  科技处

201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