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更上新台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36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具有经济技术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科技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转移转化学校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方案审核、收益分配、备案审批管理,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账务的管理;审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各方技术经济责任履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成果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章 成果转化程序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如下:成果转化收益小于100万元,由学校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批;大于或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由学校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审核,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由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划转给学校具资产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八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规避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学校按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以下简称“转化承接方”)存在利益关联和无利益关联两种情况确定转化方式。
利益关联是指转化承接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
(一)由科学技术处、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资产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参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二)由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学技术处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三)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议价,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学校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由科学技术处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四)由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再由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将转化方案报学校进行法律条款审核,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由学校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通过会商或会签审核通过转化方案。
(五)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直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处提出,需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实名提出异议。科学技术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八)由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条 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需主动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的书面声明,报所在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科学技术处、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科技处、资产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同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三)由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学技术处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完成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四)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学校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由科学技术处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学校所属单位、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五)由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再由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将转化方案送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条款审核,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由学校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通过会商或会签审核通过转化方案。
(六)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七)由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按年度付款或按阶段性指标付款等方式。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和撤销许可条件。分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和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两种情况。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不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学校按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许可收入,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学校和成果需求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许可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相关合同文本,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涉及到在境外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进行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金收益分配
80%用于成果完成人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10%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10%用于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管理成本补偿。
(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分配
以技术入股形式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如下比例分配:80%股权归成果完成人;20%股权由学校委托具有资产经营权的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其中10%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10%用于成果转移转化成本补偿和奖励。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利益分配方案,并经全体成果完成人和学校签章确认,由科学技术处备案,转移转化收益到校后执行。
第十七条 享有股权奖励的成果完成人在入股工商注册股东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公司章程中需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
第十九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转化活动中涉及到教职工校外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研究生培养和仪器设备管理等事项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教职工投资开办企业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需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成果转化主管部门、相关学校所属单位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学校所属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像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工作考核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成果转化过程向社会公开,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同时,学校监察处负责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全过程的监察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转化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之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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