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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重庆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重工商大〔2003〕 153号

第一条  重庆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党政领导下的全校最高学术咨询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为25-29人,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委员数量应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负责召集委员会议,主持日常工作。主任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般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覆盖学校主要的学科专业。根据我校专业布局和学科特点,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经管、人文、理工三个学科组,学科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学科组受学术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学术活动。

第四条  各院、系、所等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各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成员为5-7人,设主任1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学术委员会分会的主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学术活动规划及专业设置等。

2、遴选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推荐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3、评审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学校资助出版专著、校级课题和校级以上项目的推荐。

4、审议校内科研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5、完成校党政领导委托的重大学术事项或其他学术事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能广泛联系群众,威信较高。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应有高级职称,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已经和即将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选入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选由各单位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会批准,由校长任命。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届中可以按照程序适时进行个别调整。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副主任可临时召集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参加的主副委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一般问题的决定可以采取举手方式表决,对于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必须由2/3委员出席会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校科研处,正副秘书长分别由科研处长和副处长兼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后方能生效。

 

 

 

                                                                                                  重庆工商大学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