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校级非编制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1〕 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十二五”转型发展的需要,提升校级科研机构核心竞争力,借鉴兄弟高校的有益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校级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校级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初次设置的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重庆工商大学XXXX研究所、中心、院等”。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组建应面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为我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主要阵地。
第四条 学校支持以共建模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合作,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二章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研究队伍实力,可以申请成立1-2个研究机构;在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不重复设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
1、组建有校级及以上研究团队,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研究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3、应有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并制定有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
4、应用类科研机构应与政府部门或企业联合共建,应有书面的共建协议。
5、申请设立“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的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0万元;申请设立“研究院”的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4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0万元。
6、基础研究类研究机构应依托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且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5项。
第八条 申报设立校级科研机构,须提交《重庆工商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书》及共建协议等材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经营性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归重庆工商大学(有约定的除外),有关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和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 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平台应根据学院实际,组建学术研究或社会服务科研团队。学术研究团队围绕学科研究方向,通过国家级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和高水平科研论文发表,打造重点学科的特色和优势,培养高水平创新型科研人才,提升我校学科科研核心竞争力。社会服务科研团队针对地方发展中的专业性的需求,通过承接横向课题,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和科技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应用类校级科研机构针对地方发展中的专业性的需求,通过承接横向课题,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和科技咨询服务。各类机构的年度到账经费:经管艺术类不低于40万元,文法理体类不低于20万元,科技开发类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机构建设周期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5项,发表C2级及以上刊物论文不少于30篇。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由批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
1、校级科研机构的印章、业务管理(包括资质管理)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日常行政性管理以机构为主,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2、校级科研机构除业务监督、周期性评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外,其他日常性管理均由挂靠学院或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政策支持
1、机构成员承担横向项目的返还管理费,学院应全额用于机构建设。
2、有限额规定的科研项目申报、校级青年基金项目立项、专著资助出版,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机构团队成员倾斜。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机构负责人须由我校人员担任。
第五章 校级科研机构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各研究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在考核周期期初(1个月内)全面系统地制订研究机构的三年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提交科研处备案,以此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研究机构科研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与定位、科研主要方向与特色、应完成的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 各校级研究机构每年年底应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纳入学校年终考核,三年考核周期满时还需提交考核评估报告,科研处将对照各机构的科研工作计划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科研处可以提出撤销或调整等处理意见,并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及制牌手续。被撤消的研究机构须作好善后事宜,并将公章交科研管理部门封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校级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