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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重工商大〔2023〕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 科技〔202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新药、计算机软件、工艺、材料、产品、技术秘密、智库成果以及文学艺术体育成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将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与企事业签署转化合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进行奖励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包括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方案审核、收益分配、备案审批管理,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账务的管理;审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各方技术经济责任履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不同方式按相关规程办理,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审批、评估与定价、公示公开、签订合同、备案登记等。

(一)申请审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备案及成果的知识产权确认。

(二)评估定价。在遵从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评估定价。

(三)公示公开。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应当在校内公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宜公示、公开的情形除外)。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过评估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四)签订合同。

(五)登记备案。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主要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许可备案或权属变更手。

第七条 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确定;

(二)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定价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校外其他单位(个人)共有的,在转化前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与价格、转化收益分配与支付方式等内容。校外单位(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第九条 与关联方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主动、充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义务,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关联方的,原则上采取挂牌交易的形式定价。如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须作论述说明,经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决策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为:不超过50万元的转化事项,经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备案;50万元及以上、作价入股(投资)的事项,经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进入学校账户进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扣除评估费、税费、服务费以及经认定可扣除的专利费用等直接成本后的净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施的,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完成人团队(包括科技成果共有合作单位),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转化净收益的20%由学校统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后续转化及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以及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指成果完成人以外的校内人员)奖励。学校统筹部分中,转化净收益的5%可用于奖励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归属完成人,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20%归属学校,统一由学校全资控股的具有资产经营权的公司或持股平台持有并负责经营管理,股权退出后的净收益上交学校后分配。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指成果完成人以外的校内人员),学校可直接奖励科技。

第十二条 为加快学校成果转化,学校可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经纪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促成并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作为服务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奖励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执行,具体方式由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

(二)支持教师用于后续科学研究,按学校教职工个人学术基金进行管理(不另提管理费)。

第十四条 校级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获得货币资金奖励,但不能获得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货币资金、股权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五条 在征得专利发明人同意后,学校通过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无偿许可本校学生使用专利的方式,鼓励学生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创业创新,引导学生参与成果转化。无偿许可期满后,学校视情况再与其签订有偿转化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18〕36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工商大学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