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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重工商大〔2023〕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体现科研经费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以及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依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含教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人事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聘用人员有关管理工作及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管理,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对科研经费未纳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并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学校在涉及评审职称、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不予确认。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规定的财务账户后,学校科研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文、科研合同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确认科研收入;财务部门按科研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开具的到账通知和项目经费预算办理经费入账。

科研经费到账前确需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批准后,可暂借票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方将款项及时、全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若因故未能及时将款项汇入学校银行账户的,应退回所借票据,注销作废。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资助部门的管理规定或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相应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如下范围开支经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以及社会科学类项目购置的设备耗材,可在设备费中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社会科学类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费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科研经费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预算零增长要求限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聘用人员工作所在地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然科学类项目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社会科学类项目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管理,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方有相应管理规定的,经费预算须按其规定编制。

(二)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方没有相应规定的,经费预算应按照科研合同约定或委托单位管理要求编制;科研合同和委托单位均没有明确要求的,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

(三)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预算,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预算编制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项目的配套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

跨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依据立项批文有关规定或科研合作协议有关约定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和合作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的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立项批准单位的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经费。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间接费用预算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二级单位为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指导,并承担审核责任。

(二)学校科研、财务部门依据相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合同、资助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审核批准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需要上报项目部门审批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需调剂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有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剂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原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外拨资金或外拨资金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三)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

(四)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调剂,并报学校备案。

(五)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学校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制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其预算调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和标准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明确约定计入委托单位资产外),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或研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严格外拨经费管理。科研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由我校牵头、多个单位合作承担,且经费先由资助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其他合作单位的行为。

科研经费的外拨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项目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签订科研外协合同、申请经费外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的会议等科研活动,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主持承担我校开放课题,或校外人员以我校名义主持承担科研项目且经费拨付至我校财务账户的,项目负责人须委托一名校内在职人员作为科研经费财务负责人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的,学校依照项目立项资助方的批复,向新依托单位转拨应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若出现违约风险或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相关科研经费账户直至问题解决。

第七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准备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有借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冲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项目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科研合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决算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要求上报或存档。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结题批准年度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项目有预留经费未拨付的,原则上应在结题后一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账户,其剩余经费直接纳入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超出合同规定完成时间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或已结题但未办理备案、归档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直至前述手续办理完善。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承诺继续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其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继续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但须委托一名校内在职人员作为科研经费财务负责人办理经费支出手续。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有关人员须及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及科研经费交接手续;有关人员因故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办理。

第八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中,逾期未结题的校内科研项目(不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其剩余资金不再结转,由学校收回统筹,其已使用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或项目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立项资助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校内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重工商大发〔2022〕24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其结余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最终成果的出版。结余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由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被撤销、终止或者未通过结题验收者,学校将按照项目立项资助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原渠道退回项目剩余经费或已拨付经费。项目立项资助方要求全额退回已拨付经费但项目账户余额不足时,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筹集资金补足差额,逾期未补足的,学校将采取扣发项目负责人绩效津贴等方式补足差额。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绩效支出发放、项目配套资助、结余资金安排、后续科研支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况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管理规定和科研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科研、财务、审计、二级单位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科研管理的贯通协调。上级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各二级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预算、决算、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研究任务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项目资金,收回(拒不交还的,通过扣发津贴等行政手段执行)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重新安排项目。

第四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室通过之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16〕108号)作废。学校原来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