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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重工商大发〔20232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扶持优秀科研成果出版,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推动学科建设,参照《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立足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制度,统筹利用相关资金,设立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以下称“出版资助项目”),资助学校教师取得的、不能通过市场资源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学术成果的出版。

第三条 使用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或学科、科研、教学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图书(不含教材)出版的,适用本办法;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有关决定或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按照“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专项出版资助,除立项审批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外,其他事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要求等)不受本办法限制,按“揭榜挂帅”等专项工作方案或规则执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和二级单位创收经费出版图书的,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18〕94号)管理。

第四条 出版资助项目按照“统一组织、两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式实施管理。科研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出版资助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出版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管理学术著作出版的成果等;财务处负责出版资助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及资金收支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出版资助项目的采购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按本法规定落实本单位出版资助项目管理职责;获得资助的出版项目负责人是资助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出版资助项目的确立,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坚持质量导向、学科导向、基础理论研究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经费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基金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用于设立出版资助项目,资助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以下称“出版基金资助”)。学校欢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或个人向学校捐赠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第七条 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等二级单位,可按照相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平台建设专项经费、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学科、科研、教学专项资金,提请学校设立出版-资助项目,资助教师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以下称“二级单位资助”)。获得该类资金资助出版的成果,不得再申请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金的资助。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使用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资金出版学术著作;鼓励二级单位使用创收经费资助学术著作出版。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第九条 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应为学校在岗教师或离退休人员,且为申请资助的科研成果的著作权人。学校兼职教师或兼职科研人员,以第一作者且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科研成果,可以申请资助。申请人应确保拥有申请资助作品的著作权,并确保出版项目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出版资助项目。申请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同批次的二级单位资助;申请学校出版基金资助未通过评审获得立项的项目,同一成果不得再申请同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学校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条 出版资助项目资助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为学术专著。若资助出版学术专著以外的成果,需经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批准。下列成果不属于资助范围:(一)已获得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专项出版资助的;(二)在国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三)曾获得学校资助但由于申请人原因未按期出版的;(四)曾获得学校出版资助但资助项目被撤销的;(五)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成果。

第四章 资助类别、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出版资助项目设两种资助类别:(一)专题文库项目:根据学校转型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成体系地设计专著出版计划,实行统一组稿,书稿成熟后交由组织者遴选的出版社出版,形成专题系列丛书;(二)后期资助项目:重点资助基本完成(80%以上)且尚未出版的优秀成果。

第十二条 出版资助项目实行限额资助制度。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上限,根据学校著作类成果分类分级规则和学校出版资助导向分档确定。出版资助项目成果在学校指定出版社出版的,其资助限额在6-12万元范围内分档确定;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其资助限额在5万元以下分档确定。资助限额分档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每个出版资助项目资助的具体额度在项目评审、立项时确定。

第五章 申请、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申请出版资助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版基金申请表》《成果概要》及书稿;(二)作者关于成果政治方向、学术诚信和知识产权的承诺;(三)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关于成果政治方向和学术诚信审核意见;(四)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意见;(五)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资助项目,由科研处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当年的通知为准。申请二级单位资助的出版资助项目,由二级单位受理,二级单位可自行确定受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资助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申请二级单位资助的出版资助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术著作成果质量和学校出版资助导向,在分档资助限额内差异化确定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资助出版论文集(学校组织开展的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专项研究成果出版的论文集除外)。

第十六条 拟立项的出版资助项目,由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科学研究委员会集中审议立项。科学研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出版资助项目集中审议立项工作。

第六章 出版与验收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与图书出版者订立出版合同。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凭正式签署的出版合同复印件、资助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采招文件等材料,办理出版资助项目经费借支手续。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直接转账支付给出版合同约定的图书出版者,支付额度以学校批准的资助经费额度为限;若学校批准的资助额度高于该项目出版合同约定价款的,实际支付额度以出版合同约定的价款额度为限。项目负责人须将学校提供的资助经费全部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不得用于出版社转对作者支付稿酬。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正式出版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向验收单位提交5本正式出版物用于登记管理。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资助项目,由科研处负责验收;二级单位资助的出版资助项目,由二级单位负责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按财务部门管理要求完善项目资助经费冲账结算工作。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出版资助项目资助的成果出版时,须在出版物封面或扉页等显著位置标注“重庆工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或“由重庆工商大学资助出版”等相关字样;出版物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平台提供资助的,标注作者单位时,还应同时注明科研平台名称。

第二十一条 出版资助项目资助的成果若发生版权或知识产权纠纷,由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作者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学校声誉损害的,学校除向项目负责人追缴资助经费外,还将依据《重庆工商大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出版资助项目实施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撤销该项目,并要求图书出版者把已支付的资助经费退还学校;图书出版者不予退还的,学校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个人向学校赔偿损失。(一)图书出版者以非独立书号出版受资助成果的;(二)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未在立项审批文件规定时间内就受资助成果的出版与图书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的;(三)项目负责人利用学校资助经费,通过图书出版者转对作者支付稿酬的;(四)出版的作品名称与批准立项的成果名称或内容严重不符的;(五)出版的图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六)其他因项目负责人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受资助成果出版计划的。

第二十三条 出版资助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直接撤销该项目,对涉嫌学术不端的责任人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按规定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责令项目负责人限期把学校已支付的资助经费全额赔偿给学校。(一)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成果存在政治方向问题;(三)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四)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五)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七)其他违纪违法事项。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学校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含出版资助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得作为学校科研综合绩效和各二级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分配的核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专著资助管理办法(修订)》(重工商大〔2021〕26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