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科学、规范管理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促进统计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服务国家宏观决策和促进统计改革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项目由国家统计局面向全国招标。
第三条 研究项目支持统计改革创新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鼓励技术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择优立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成立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研究项目分为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选项目以及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统计专项)。
重大项目以解决统计改革创新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对于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
重点项目以解决统计改革创新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研究内容,对于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的项目。
优选项目旨在引导关注前沿、重视基础、突出应用,并能较好地促进统计理论研究与统计工作实践相结合的项目。
重大统计专项主要是围绕统计改革创新,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近期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国家统计局资助部分经费,项目责任单位可提供配套经费;重大统计专项由国家统计局资助全部经费;优选项目经费自筹。除优选项目,其它统称资助类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和相关媒体发布。
第七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项目申请。受理时间为公布申请通知之日起50日内,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
(三)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当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四)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研究项目。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研究项目,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申请通知发布之日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有未结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二)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三)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十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从国家统计局科研所网站“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网络管理平台”下载。
申请人申报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优选项目时,应当根据《指南》拟定题目,按照要求填写电子版和纸介质版《申请书》。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纸介质申请材料报送至科研管理办公室。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在研究项目申请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研究项目申请材料的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指南》方向和申请通知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初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审和评委回避制度。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评委,在“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网络管理平台”上,对经匿名化处理的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赋分。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提出的“是否入选”意见和平均得分高低的排序结果,结合《指南》方向和当年拟立项总数,提出拟立项目建议提交终审会。
终审采用会议形式,由评审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议,资助类研究项目经讨论后投票产生,与会专家对投票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优选项目由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终审会评议情况,并结合专家初审意见确定。终审会议结果由科研管理办公室报局领导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在国家统计局官网和相关媒体公示立项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立项的研究项目无异议的,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进行编号,在国家统计局官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启动,并保证研究项目顺利进行。资助类研究项目按批准的资助总额编制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报送。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优选项目实施周期为一至两年,重大统计专项实施周期根据需求确定。提前完成的,可以申请提前结项。研究项目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简化研究项目过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延期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均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科研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责任单位直接审批。
第十六条 资助类项目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开题汇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资助类项目,在启动研究一半进程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开题汇报和中期检查均采用会议形式。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表,并按时报送科研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科研管理办公室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未能达到申请书目标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研管理办公室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九条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研究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申请研究项目结项鉴定。
第二十一条 资助类研究项目负责人申请研究项目鉴定和结项时,应当按照《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注意事项》要求向科研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研究成果全文、3000—5000字摘要、加盖项目责任单位财务公章的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资助类研究项目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聘请3—5名专家,采用通讯评审形式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由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鉴定结果在《鉴定结项书》上填写优秀、良好或者合格等级,并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优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研究项目鉴定和结项时,应当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3人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向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鉴定结项书》、研究成果全文、专家鉴定表等材料。
科研管理办公室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取得结项证书的研究项目,科研管理办公室可择优选编与当前统计改革发展关系较密切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刊发《科研成果摘报》。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有利于保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三)有利于吸引和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统计专家为统计科学研究事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资助经费1次核定、2次拨付。立项当年以立项通知书为凭证拨付80%,其余20%在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后拨付;未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应退回结余资金,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科研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资助类研究项目的经费由科研管理办公室在上一年底提交预算,立项当年工作完成后由科研所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责任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和科研所财务部门在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审批。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可以使用研究项目所有的数据和资料,并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等编辑加工。重大统计专项研究成果未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同意发表的项目,应注明“国家统计局重大统计专项”字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修订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