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7〕28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两类。纵向项目是指由中央、省(市、自治区)科技(社科)主管部门(含国务院各部委)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社科)专项经费资助并列入相应科技计划或社科规划体系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项目、省(市、自治区)级项目、重庆市教委项目及校级项目等。横向项目是指由市场导向明确的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参照认定。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帐户、科研成果未注明“重庆工商大学”字样的项目,在科研奖励、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五条 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项目资助”字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纵向项目将受到限制:
1、申请人作为项目主持人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同一来源项目,在研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同一来源项目;
2、作为主持人承担的项目因完成质量较差,被撤项处理未满三年的,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3、项目无故拖延6个月以上结题的,自实际结题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报同一来源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
1、申请者按受理部门的申报格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预审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
2、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对所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送受理部门。若受理部门有限额要求的,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择优报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立项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资助。
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横向项目,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阶段管理
1、开题管理。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组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助方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题。
2、中期检查。学校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认真填报中期检查材料。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取消或限制同一来源项目的申请资格。
3、变更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合同约定的重要事项一般不得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或项目资助单位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6)延期完成;
(7)中止项目协议;
(8)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条 项目结题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资助单位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由项目资助单位组织结题。需单独召开“成果鉴定会”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由课题组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鉴定合格才能结题。
2、所有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完善归档手续,以此作为项目完成、经费结算报销或结余经费申请的依据。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
1、经费配套
凡我校教职工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下列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配套资助。
序号 |
项目类别 |
资助类型 |
配套经费额度或比例 |
1 |
国家 级项目 |
重大项目 |
按照1:1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重点项目 |
按照1:1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一般项目 |
按照1:1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其它项目 |
配套经费定额3万元。 |
2 |
教育部、国务院其他部委、重庆市等省部级项目 |
|
(1)项目批准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按照1:0.6进行配套,配套经费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项目批准经费在1-3万元(不含3万元),按照1:1进行配套; (3)项目批准经费在1万以下(含1万元)的,配套经费定额1万元。 (4)无经费的,配套经费定额1万元。 |
3 |
市教委 项目 |
|
(1)项目批准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按照1:0.6进行配套,配套经费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项目批准经费在1-3万元(不含3万元),按照1:1进行配套; (3)项目批准经费在1万以下(含1万元)的,配套经费定额1万元。 (4)无经费的,配套经费定额0.8万元。 |
注:(1)我校主持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子课题或任务等同于省部级一般课题,配套经费资助比照省部级项目执行。
(2)项目在研期间,学校配套经费按项目年度预算分批次拨付给课题组;学校预留配套经费的20%,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并完善归档等手续后拨付;若项目被终止、撤销,则不再拨付预留配套经费。
(3)项目批准部门对配套经费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另行审议决定配套方案。
2、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间接费用。
3、被终止、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追缴所拨项目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追回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科研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5]231号)作废。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与纵向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印发,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