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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研业务性会议费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业务性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7日审议通过,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二级单位及课题组使用科研经费主办(承办)的科研业务性会议,包括国内会议和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重点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学院或部门相关经费、学校学术交流或学术会议专项预算等。

本办法所指国内会议是指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学术沙龙等);

本办法所指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是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使用科研经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务承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会务承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

学校和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承担相应审批和监管责任,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会议举办者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

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还需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工商大委〔2016〕66号)的相关规定审批。

(一)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组织召开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重点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学院或部门相关经费组织召开的会议,由机构、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使用学校学术交流或学术会议专项预算经费召开的科研会议,由校领导审批。

(四)国际会议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履行报备或者审批手续。

举办以上各类会议的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等应按照科研会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国内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会议服务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会议天数和参会人数超过上述规定需报学校研究审批。

第五条 召开科研业务性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填写《重庆工商大学会议费审批单》(详见附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准的预算额度和规定标准据实开支会议费。

第六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南山书院、礼堂、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从严控制,且不得突破综合定额标准,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接送站及会议期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等。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国内会议750元/人·天,国际会议为1200元/人·天。

(一)综合定额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场租费、接送站及会议期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综合定额范围内可按实际发生报销,超出综合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国内会议综合定额不超过250元/人·天,国际会议综合定额不超过500元/人·天,若会期为一天的,综合定额标准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不安排就餐的会议,国内会议综合定额不超过600元/人·天,国际会议综合定额不超过1000元/人·天。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下列费用应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劳务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

(二)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参会专家及工作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向受邀参会专家及有关人员发放咨询费、讲座费、讲课费、学术报告劳务费和会务人员劳务费。

上列支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应符合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会议费支付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审批单、会议通知或《科研项目召开小型会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与会议时间吻合的费用原始单据等反映会议的资料,国际会议还需提供上级部门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