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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1:24

社科办字〔2024〕18号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总目标是,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领域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章 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及其主要责任包括:

  (一)中国社科院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指导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本办法建设相应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将科研诚信和道德学风建设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加强关键环节、关键对象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将科研诚信培训贯穿科研管理全过程。

  (四)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并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科研人员;

  (二)科研管理人员;

  (三)从事期刊编辑、出版等相关工作人员;

  (四)高校教师和学生;

  (五)其他需要进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的人员。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强化科研人员尊重创新、崇尚创新、保护创新的意识。

  第七条 及时宣传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等;解读科研诚信相关文件及规定,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科研失信行为。

  第八条 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相关问题研究,积极宣传科研诚信先进事迹、人物和集体等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九条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期刊撤稿数据等,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公开透明,推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四章 主要方式

  第十条 立足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开发科研诚信公共服务产品,多元化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在科研人员入职及职称晋升环节、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环节、高校学生入学及撰写论文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活动、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方式对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诚信教育。

  第十二条 结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人员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教育工作贯穿调查处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结合道德学风论坛等活动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将重大活动宣传与科研诚信宣传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中国社科院就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统筹推进本地区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要按照职能分工,提高担当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实际需求,细化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强化宣传教育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综合保障,确保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中国社科院要加强对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制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上级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应予以提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军队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信息(以下简称“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记录、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社科院负责建立覆盖全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统筹管理和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记录、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指导本系统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应用、安全和相关工作保障。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应建立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日常上报机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科研诚信信息归集记录范围包括科研诚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三大类别。

  第八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三)所涉及科研基金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经费额度、参与方式、项目成果和结项情况等;

  (四)自然人代表性研究成果、职称申报评审等信息;

  (五)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九条 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关于科研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失信行为内容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二条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严格遵循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等守信信息,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激励信息。

  第三章 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科研合作、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活动中应用科研诚信信息,将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科技部建设管理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管理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施跨部门跨地区失信惩戒提供支撑。

  第四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中国社科院统筹协调科研诚信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军队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

科研院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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