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商大〔2022〕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开展,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预防体系,有效预防实验室事故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重工商大发〔2022〕35号)和《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工商大〔202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上述情况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根据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属性,教务处、科研处分别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分类分级认定工作,指导各二级单位(学院及科研平台)对各类各级实验室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工作,审核和确认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负责本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辨识及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认定结果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实验室分为五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
第九条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及工程、药学及制药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试剂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物类实验室是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机电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电气、电子、强磁、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以及上述设备可能引起的物理性伤害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用水等。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过程的风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为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等危险、一般危险,依次降低。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化学品(参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普通危险化学品超过20L;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生物制剂、转基因生物、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大型特种设备、钢瓶数量7个及以上有混放容易产生危险的不同类型钢瓶、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普通危险化学品低于20L;普通化学药品;非有毒气体;普通生物试剂;烘箱、油浴锅、马弗炉、电热套、电热板、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带有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生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机械类设备、计算机机房、带有计算机的语音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文科、艺术类实验室及实训室;简易语音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每个实验室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实验室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安全风险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实验室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达标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实验室须有安全值日表、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投入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类,结合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管理要求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周至少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至少1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巡查每两月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两周至少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至少1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巡查每季度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 月至少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月至少1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巡查每学期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安全自查每两月至少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巡查每学期至少1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如需停止使用,实行实验室申请、二级单位审批制度。经二级单位批准停止使用的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检查确认实验室安全后,关闭实验室水、电、气、窗,锁门并贴上二级单位封条,做好记录并报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实验室停用期间的安全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须立即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