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商大〔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上级主管部门批建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分级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各二级学院和独立设 置科研平台、科研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及访问学 者等各负其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实验动物与病原微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机械及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水电及消防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职能部门)、科研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科研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科研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党政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
领导小组对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对科研实验室的专项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承担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必须配备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各科研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实验室房间必须指定一名本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对本房间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与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签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订适合本实验室情况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应全面辨识相关危险源、风险点,并以此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安全准入由学校相应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应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台账管理,具体包括:实验室用房、人员、设备设施、管控物 资(危化品、放射源、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危废弃物)等信息,建设和改造项目、隐患排查与治理、人员培训、安全检查等记录。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科研实验室的定期安全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应建立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每年不少于6次。各科研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
第十四条 针对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责任人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学校、二级单位监督整改过程和验收整改结果,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应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打造监管队伍,保障实验室安全必须的人员、经费、设备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各二级单位应撰写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撰写学校科研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发布。危险化学品采购、领用、保管、使用、转移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上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二级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应特别加强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的台账记录,具体按相关细则执行。应对本单位所有科研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盘存,禁止实验室存放超过一周用量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二级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高电压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应规范记录,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置,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对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仪器设备,各二级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应建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时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开展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在有效使用期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应予以停用。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特种设备保养工作,并认真做好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二级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科研实验室须定期检查用水系统;规范用电和定期检查电路,发现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科研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管理。科研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各类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室内及周边的废旧物品和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危险废弃物应定期收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等。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须有完整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记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对象包括: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学生、实验室聘用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科研实验室三级应急机制,制定科研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科研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及科研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保存演练的档案材料,并根据演练的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第二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开展相应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学校报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启动科研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应积极配合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原因,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202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