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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7〕302号

(2018年4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工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所属单位。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校办企业、校机关各(处)部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作项目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权;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六)著作权按国家《著作权法》实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若学校与完成人事先有约定,可以由双方共同享有。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由学校与外单位约定专利权的归属。

本款所称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所完成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按两种情况行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或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除本条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学校对重庆工商大学校名(包括中文及英文校名)、校标、徽章 和学校其他服务性标记享有专用权。学校对以学校名义或以所属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文字、电子、音像、图片等载体资料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进修、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已签署权利归属协议的以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校科研处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配合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全校提供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科研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向国内外单位、个人转让或许可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须报科研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定,并办理符合国家法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或许可使用手续;

(三)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也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后的无形资产由科研处协同相关管理部门报学校审定后,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时也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四)在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奖励、转化时,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科技工作完成后,科研处将协同课题组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付科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各类标识需要申请注册商标,职务作品中所需登记版权时,申报人应将科研副院长(或相当于院一级科技主管)或科研基地学科带头人签章 的申请表(重庆工商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表),提交科研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审定后,再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须在科研处进行密级登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承担科研任务的师生员工,在职期间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对参加国内外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的科技秘密、经营信息,必须结合实际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第四章 奖酬与处罚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参见《重庆工商大学专利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损害学校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如遇特别事宜,由科研处提出解决办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7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2018年4月27日